輸了官司不付錢款 還將母親變更為公司負責人想賴賬
  本報訊(華商晨報 華商響網記者 湯洋)輸了官司後,公司負責人游某不但拒不給付錢款,還將母親變更為公司負責人。
  然而,大量證據顯示,游某仍然是公司的實際負責人。
  昨日,記者瞭解到,皇姑區人民法院依法對游某司法拘留15天,他成為沈陽首個因拒不履行判決被執行的公司實際負責人。
  輸了官司不給錢 負責人稱已不是“領導”
  劉某和劉某某是沈陽某家居連鎖公司的員工,二人起訴沈陽某家居連鎖公司後,皇姑區人民法院於2012年11月和今年1月分別作出判決,沈陽某家居連鎖公司給付二人在該公司工作期間的雙倍工資差額和養老、醫療保險以及支付失業金等,總計24萬餘元。
  然而,判決生效後,沈陽某家居連鎖公司一直沒有給付二人欠款,今年4月和6月,二人分別向皇姑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在執行過程中,執行法官多次到沈陽某家居連鎖公司找到負責人游某,但游某表示他已經不是公司的法人代表了,無法履行義務。
  名義上不是負責人 實際仍是負責人
  原來,在訴訟期間,游某已將公司法人代表變更到其母親名下,並將公司在沈陽的經營地點名稱更換。
  但是,游某的母親已經年近70歲,長期在外地生活,根本無法履行法人代表職責,在市區兩級人民法院訴訟過程中,游某仍然行使法人代表職權。
  游某在公司整體投資中,以出資200萬元,占40%股份為第一股東,其餘股東除一人為其朋友外,均為其家人及親屬,大部分在外省工作居住。在對外經營中,游某仍行使著負責人的職權。種種證據表明,游某對被執行人公司具備決定權。
  實際負責人百般抵賴 被司法拘留15日
  在掌握了大量的證據後,執行法官將游某帶到法院進行詢問。
  游某仍然百般狡辯,稱“有事可以去找現任法人代表”,拒不提供該公司在經營中的任何情況。
  在長時間耐心勸解無效的情況下,考慮游某規避行為較為嚴重必須予以製裁,依據《民訴法》的相關規定,皇姑區人民法院決定對沈陽某家居公司現實際負責人游某予以司法拘留15日。
  在被拘留3日後,游某主動要求履行判決,使得該案件以被執行人自動履行,申請執行人滿意結案。
  游某成為沈陽首個因拒不履行判決被執行的公司實際負責人。
  ■法官說法
  拒不執行判決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官表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主要表現為下列情形:1.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2.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3.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4.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5.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原標題:男子拒不履行法院判決被司法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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